转发阜发[2008]8号关于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十条激励意见
2008年04月17日 阅读:
为了认真落实“人人学技能,户户忙调整,家家办实业”的要求,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为新农村建设奠定物质基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如下激励意见。
一、大力推进“人人学技能”,提高农民从业能力
1、开展农村干部群众多层次技能培训。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行政村(居)干部进行免费轮训;对农民开展农业适用技术免费培训;对服装缝纫等指定工种实
行免费培训;对其他工种的培训继续实行“培训券”制度。
二、大力推进“户户忙调整”,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
2、激励发展设施栽培、特色经济作物等高效园艺业。对村(居)新发展标准钢架大棚(长40米x宽6米x高2.2米以上)500座以上连片生产基地并当年投入生产的,每座补助种植户1500元,每座竹木大棚补500元(500座连片以上的,农户分散发展的标准钢架大棚每座补助1000元,竹木的补500元),每座奖励村组干部50元;连片大棚1000座以上的基地并当年投入生产的,每个基地奖励镇政府10万元。对镇新发展400座以上标准食用菌大棚(长11米X宽10米X高4米以上)并当年投入生产的,每座补助种植户2000元,每座奖励镇村各50元,每400座抵算一个500座连片标准钢架大棚基地任务。新建立一个1000亩以上高效农业园区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奖励镇20万元。
 3、扶持规模养殖业。对新建1个标准化万头猪场(猪舍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当年饲养量1万头以上、出栏量不低于6000头,补助投资者50万元,奖励镇村1万元,新建1个千头猪场(猪舍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当年饲养量千头以上、出栏不低于600头,补助投资者5万元,奖励镇村1000元,对新建1个存栏100头的标准化二元母猪繁育场补助投资者5万元;对新建1个标准化10万只禽场(禽舍面积不小于6000 平方米),其中,肉禽当年饲养量10万只以上、出栏量8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8万只以上,补助投资者20万元,奖励镇村1万元;对其它规模养殖项目,按市“双百工程”标准奖励。
 4、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和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连片流转200亩以上发展蔬菜等特经作物生产的,按实际流转年限奖励流出土地的农户每年每亩50元。
 5、鼓励创建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对农产品品牌创建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凡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品牌的有1个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3万元。
 三、大力推进“家家办实业”,壮大农村致富带头人队伍
 6、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农村私营业主或农民都可以参与开发。
7、支持“凤还巢”。县镇机关部门、农科人员发展农业项目,县内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在使用上地、税费减免、信贷、办证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县外客商同等优惠。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县直、镇区机关干部投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农业设施栽培、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除享受县鼓励机关干部到工商等企业投资、任职的政策外,本意见的相关激励政策同样享受。
  8、鼓励农业招商。对引进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对引资单位按1:1.5抵算招商引资任务,对引进农业外资项目按1:2抵算招商引资任务,并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当年投产达效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给项目引资者。
 9、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县农业龙头企业扩总量、上规模、搞技改、创品牌,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投入奖励按县委2007年30号文件执行。对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积极帮助资格申报,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被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10、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新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注册登记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每个补助2000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严格执行省政府[2003]98号文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推行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提高合作层次,凡新培植1个国家级示范、省“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创办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当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给予镇政府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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