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农业执法回避办案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我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工作,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我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七条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其它负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
第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农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由农业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