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农业局听 证 程 序 制 度
2008年04月11日 阅读:
为了进一步细化听证程度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体现农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证程序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有关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和外,听证必须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主持,由局法规科、纪检监察、执法单位领导及案件调查人员组成。也可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参与。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等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六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辨和质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农业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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