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培训对象是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
第三条 积极组织法制培训,并在经费、时间及其他必备条件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证。
第四条 法制培训的组织工作一般由政策法规科承担,同时鼓励其他部门举办各类形式的法制培训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培训。其他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应将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五条 法制培训分为单项培训和综合培训两种。单项培训是指以某一项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单项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综合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完整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 法制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培训有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法制综合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一)凡新上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领取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时,必须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法制综合培训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农业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