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违法责任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本制度含错案追究制和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两类,简称“两制”。
第三条 “两制”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执行“两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追究制认定错案的范围: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有关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其他。
第六条 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刽认定执法过错的范围: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发放证照的。
(二)违法收费及其他违法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
(三)对发现且能够确认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予处罚以及其他不作为的。
(四)其他。
第七条 “两制”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塞责,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不作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两制”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可由农业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责任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由农业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