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二) 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执法人员作出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建议对有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农业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